瞿溪南片工業區污水管道修復工程監理
招標文件
招 標 人: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蓋單位章)
代理機構: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蓋單位章)
2022年
瞿溪南片工業區污水管道修復工程監理招標時間安排表
投標報名及招標文件下載 開始時間: | 2022年5月21日08:30 |
投標報名及招標文件下載 截止時間: | 同投標截止時間 |
開標時間: | 2022年6月13日14:00 |
投標截止時間: | 2022年6月13日14:00 |
投標保證金事項 | 投標保證金現金肆仟元(¥4000元整),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隨投標文件一并密封遞交,并注明投標人名稱及項目名稱。 |
開標地點: | 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沙州路478-1號溫州排水七都管理基地附屬樓202室(七都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附近) |
目 錄
溫州市公用集團所屬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關于瞿溪南片工業區污水管道修復工程監理招標公告
本招標項目瞿溪南片工業區污水管道修復工程已由溫州市甌海區發展和改革局以溫甌發改審〔2022〕46 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自籌,項目出資比例100%,招標人為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1項目概況:工程位于瞿溪南片工業區,涉及草垟路、東化路、河南東路、河南西路、紅橋路、劍魚路、萬超路、鑫彩鴻路、興業路及振興路等10 條道路,工程內容主要對d300-d500污水管網進行修復,涉及管道長度約4530米。本工程總概算1039.09萬元,其中工程費用921.19萬元。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2.2招標范圍:本項目工程建設內容施工及保修階段的監理。監理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缺陷責任期滿。質量要求:合格。
3.1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 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工程監理 資質,并在人員、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方面具有相應的監理能力。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 投標人擬派總監理工程師須具有注冊在投標人單位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注冊專業為市政公用工程。允許擬派總監理工程師有:壹個在監項目。
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2年 5 月 21 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上午8:30時至11:30時,下午14:00時至17:00時(北京時間,下同),在 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市車站大道75號金鱗花苑商務樓三樓)憑介紹信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價300元/份,售后不退。
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22年 6 月 13 日下午14:00時,地點為 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沙州路478-1號溫州排水七都管理基地附屬樓202室(七都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附近)。
5.2逾期送達的、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或者不按照投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5.3根據溫州疫情防控需求,參與本項目的投標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必須嚴格遵守省市區及屬地防疫要求,如有沖突,以標書遞交所在地防疫要求為準,否則不得參與項目投標:具體要求如下(不限于)
1)投標人代表在進入開標地點前必須出示溫州防疫碼,且顯示綠碼。如投標人代表的溫州防疫碼無法正常展示的,不能參與此次投標。
2)凡來自有報告核酸陽性病例所在地及中高風險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人員不得作為投標人代表。
3)其他低風險地區投標人代表若為省外來溫、返溫人員,在進入開標地點前必須提供48小時內(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前)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4)有新的省市區文件按新的文件執行。
招標人: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 招標代理機構: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地址溫州市七都街道沙洲路478-1號 | 地址:溫州市車站大道金鱗商務樓三樓 |
聯系人:潘先生 | 聯系人:鄭工/王先生 |
電話:0577-86500203 | 電話:0577-86511719/13758893693/15158555213 |
聯系電話:0577-86502896
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制內容 |
1.1.2 | 招標人 | 名稱: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溫州市七都街道沙洲路478-1號 聯系人:潘先生 電話:0577-86500203 |
1.1.3 | 招標代理機構 | 名稱: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溫州市車站大道金鱗商務樓三樓 聯系人:鄭工/王先生 電話:13758893693/15158555213 傳真:0577-86511702 |
1.1.4 | 招標項目名稱 | 瞿溪南片工業區污水管道修復工程監理 |
1.1.5 | 項目建設地點 | 見招標公告 |
1.1.6 | 項目建設規模 | 見招標公告 |
1.1.7 | 工程項目施工預計開工日期和建設工期 | 計劃開工時間:2022年; |
1.1.8 | 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概算 | 見招標公告 |
1.2.1 | 資金來源及比例 | 見招標公告 |
1.2.2 | 資金落實情況 | 已落實 |
1.3.1 | 招標范圍 | 見招標公告 |
1.3.2 | 監理服務期限 | 見招標公告 |
1.3.3 | 質量標準 | 合格 |
1.4.1 | 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 | (1)資質要求:見招標公告 (2)財務要求:本項目不作要求 (3)業績要求:本項目不作要求 (4)信譽要求:見本章10.3款 (5)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要求:見招標公告,且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0.5款要求; (6)其他主要人員要求:中標后配備; (7)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要求:無; (8)其他要求:見招標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 不接受 |
1.4.3 | 投標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10.1 | 踏勘現場 | 不組織 |
1.11.1 | 投標預備會 | 不召開 |
1.11.2 | 投標人在投標預備會前提出問題 | 時間:/ |
形式:/ | ||
1.11.3 | 招標文件澄清發出的形式 | / |
1.12.1 | 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 無 |
1.12.3 | 偏差 | 不允許 |
2.1 | 構成招標文件的其他資料 | 圖紙等技術資料。 |
2.2.1 | 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 | / |
/ | ||
2.2.2 | 招標文件澄清發出的形式 | / |
2.2.3 | 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澄清 | 時間:收到澄清文件后24小時內 |
形式:電子郵件收取回執 | ||
2.3.1 | 招標文件修改發出的形式 | 同2.2.2 |
2.3.2 | 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修改 | 同2.2.3 |
3.1.1 | 構成投標文件的其他資料 | / |
3.2.1 | 增值稅稅金的計算方法 | 一般計稅法 |
3.2.3 | 報價方式 | 監理費總價報價方式 |
3.2.4 | 最高投標限價 | t有。 最高投標限價= 223609元 參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本項目監理收費基準價為279512元 |
3.2.5 | 投標報價的其他要求 | 1、投標人的監理費應當是在監理服務期內,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規定的范圍所提供全部服務所需要的費用。 2、投標人應按監理服務的的范圍計算監理服務費,另包括:(1)生活、辦公必需的辦公、生活設施、交通工具、住宿用房、通訊工具以及各種測量儀器、均由監理人自備,其費用計入監理服務費報價;以及(2)監理辦的見證員、造價員、文秘、駕駛、后勤等監理工作所需的輔助人員,由監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費用計入監理服務費報價中;(3)本工程監理費合同價為固定總價包干,包含工期延期和防疫產生的所有風險費用,投標人綜合考慮本次報價,今后均不再調整。 |
3.3.1 | 投標有效期 | 90個日歷天 |
3.4.1 | 投標保證金 | 是否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t要求 投標保證金金額:4000元 投標保證金形式:現金(投標人自行密封)遞標現場提交。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 無 |
3.5 | 資格審查資料的特殊要求 | (1)省外監理企業的“投標人基本情況表”還應附《省外企業進浙承接業務備案證明》復印件; (2)“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主要人員簡歷表”應填報滿足本章第 1.4.1 項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的相關信息,并附身份證、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5款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如有)復印件; 其他主要人員可不填寫,中標后按要求配備。 |
3.5.2 | 近年財務狀況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的時間要求 | 不要求 |
3.5.5 | 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的時間要求 | 不要求 |
3.6.1 | 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 | 不允許 |
3.7.3A(2) | 投標文件份數及其他要求 | 投標文件份數:一正四副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清楚的標記“正本”或“副本”的字樣,當副本和正本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是否要求提交電子版文件:是。根據本章3.1.1款要求的內容制作投標文件電子版,以光盤或U盤形式提供,并可隨“投標函部分”一起密封。 |
3.7.3A(3) | 投標文件是否需分冊裝訂 | t需要,分冊裝訂要求 t投標函部分:投標人須知3.1.1條款中(1)到(6)內容; t監理大綱:投標人須知3.1.1條款中(7)內容; |
4.1.1(A) | 投標文件的密封 | / |
4.1.2 | 封套上應載明的信息 | 招標項目名稱: 投標人名稱: 在 年 月 日 時前不得開啟 |
4.2.1 | 投標截止時間 | 見時間安排表 |
4.2.2(A) | 遞交投標文件地點 | 見時間安排表 |
4.2.3 | 投標文件是否退還 | t否,資料、證書原件除外 |
5.1(A) | 開標時間和地點 | 開標時間:同投標截止時間 開標地點:見時間安排表 |
5.2(4)(A) | 開標程序 | 開標順序:按送達時間的順序先開啟技術標,再開啟商務標。 |
6.1.1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 按規定組建。 |
6.3.2 |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 | 1名 |
7.1 | 中標候選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 |
7.4 | 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 t否 |
7.6.1 | 履約保證金 | 是否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t要求 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銀行轉賬或保函(保函要求溫州本地或在溫州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簽約合同價的2% |
8.5 | 投訴 | 投訴受理部門: t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監察室 |
9 |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 | t否 |
10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
10.1 | 解釋權與說明 | (1)投標人須知的內容如與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不一致,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為準。評標辦法的內容如與評標辦法前附表不一致,以評標辦法前附表為準。 (2)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網站供下載的招標文件與紙質招標文件不一致的,以上傳至網站的招標文件為準。 (3)構成招標文件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和“委托人要求”等章節中出現的措辭“委托人”和“承包人”(或“監理人”),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分別按“招標人”和“投標人”進行理解。構成本招標文件的各個組成文件應互為解釋,互為說明;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構成合同文件組成內容的,以合同文件約定內容為準,且以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文件優先順序解釋;除招標文件中有特別規定外,僅適用于招標投標階段的規定,按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的先后順序解釋;同一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項的規定或約定不一致的,以編排順序在后者為準;同一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間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時間在后者為準。按本款前述規定仍不能形成結論的,由招標人負責解釋。 |
10.2 | 業績證明材料 | 業績證明材料要求: (1)企業業績證明材料應同時提供①中標通知書或監理合同;②工程驗收證明材料: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表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竣工驗收意見表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證明或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證明。 (2)業績中建設規模和特征需從以上某項資料中得到明確體現,否則該業績證明不予認可。 (3)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業績的,上述證明材料應明確體現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否則該業績證明不予認可。 (4)業績證明時間以竣工證明材料為準。 (5)如本工程為專業工程則上述第(1)(2)(3)點中的工程驗收證明材料是指專業(分部分項)工程通過驗收的證明材料。 如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有業績要求的,則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業績情況將在中標候選公告期間向社會進行公示;若發現中標候選人弄虛作假將取消中標資格,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
10.3 | 投標人信譽要求 | / |
10.4 | 總監面談要求 | / |
10.5 | 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要求 | 總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職務要求如下: (1)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投標截止日: 允許總監理工程師有壹個在監項目。在監合同工程的開始時間為合同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通過招標方式的,開始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結束時間為該合同工程通過驗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在其他工程項目擔任過總監理工程師職務被更換的,且原承擔的項目未通過驗收的,必須在本項目投標文件里提供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經在監合同工程委托人同意更換該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證明原件(原件放入資格審查資料袋即可),該書面證明必須明確該總監理工程師是否經備案主管部門備案(未明確的,該書面證明文件不予認可),如有經備案主管部門備案的,還應征得備案主管部門同意,否則不予認可。未提供變更證明的,將否訣其投標或取消其中標資格。 (3)上述所指“通過驗收”,以提供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0.2款“業績證明材料”的工程驗收證明材料為準。 |
10.6 | 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 | 一、重新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 (1)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 (2)評標委員會將認定為否決投標的排除后,有效投標少于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并依此否決全部投標的。 二、不再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屬于必須審批或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原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后不再進行招標。 |
10.7 | 招標人補充的其他內容 | / |
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監理進行招標。
1.1.2 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3 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4 招標項目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5 項目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6 項目建設規模: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7 工程項目施工預計開工日期和建設周期: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概算: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1 資金來源及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2 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1 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2 監理服務期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3 質量標準: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1 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招標項目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1)資質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5)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要求:應當具備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如有),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員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7)試驗檢測器設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見本章第 3.5 款的規定。
1.4.2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除應符合本章第 1.4.1 項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招標項目中投標,否則各相關投標均無效。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4)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5)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6)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7)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8)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9)與本招標項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10)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3款約定為準);
(11)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2)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3)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監理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5)被各級人民法院(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單(已執行完結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結案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6)在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總監理工程師有行賄犯罪行為的(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查詢結果為準);
(17)法律法規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1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組織踏勘現場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部分投標人未按時參加踏勘現場的,不影響踏勘現場的正常進行。
1.9.2 投標人踏勘現場發生的費用自理。
1.9.3 除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9.4 招標人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1.10.1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投標預備會,澄清投標人提出的問題。
1.10.2 投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以便招標人在會議期間澄清。
1.10.3 投標預備會后,招標人將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澄清,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澄清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本項目嚴禁分包。
1.12.1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滿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標人的響應,否則,投標人的投標將被否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2.2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監理大綱等內容以對招標文件作出響應。
1.12.3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允許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偏差范圍和幅度。
本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公告(或招標公告);
(2)投標人須知;
(3)評標辦法;
(4)合同條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標文件格式;
(7)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資料。
根據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2.1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標文件的澄清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澄清發出的時間距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2.3 投標人在收到澄清后,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澄清。
2.2.4 除非招標人認為確有必要答復,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回復投標人在本章第2.2.1項規定的時間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標人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本章第 4.2.1 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3.2 投標人收到修改內容后,確認已收到該修改。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將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1.1 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投標保證金;
(5)監理報酬清單;
(6)資格審查資料;
(7)監理大綱;
(8)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資料。
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澄清確認,構成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1.2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或投標人沒有組成聯合體的,投標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聯合體協議書。
3.1.3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標保證金。
3.2.1 投標報價應包括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增值稅稅金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投標人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標函中進行報價并填寫監理報酬清單。
3.2.2 投標人應充分了解該項目的總體情況以及影響投標報價的其他要素。
3.2.3 本項目的報價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總額,應同時修改投標文件“監理報酬清單”中的相應報價。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關要求。
3.2.4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載明。
3.2.5 投標報價的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3.1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有效期為90天。
3.3.2 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應承擔招標文件和法律規定的責任。
3.3.3 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應予以書面答復,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3.4.1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形式和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并在投標文件中附上基本賬戶開戶證明。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可以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
3.4.2 投標人不按本章第 3.4.1 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評標委員會將否決其投標。
3.4.3 招標人最遲將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 5 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和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3)發生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發生可能影響其投標資格的新情況的,應更新或補充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提供的資料,以證實其各項資格條件仍能繼續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且沒有實質性降低。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應按下列規定提供資格審查資料,以證明其滿足本章第 1.4 款規定的資質、財務、業績、信譽等要求。
3.5.1 “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投標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標人監理資質證書副本等材料的復印件。
3.5.2 “近年財務狀況表”應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投標人的成立時間少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年份的,應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表。
3.5.3 “近年完成的類似監理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委托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5.4 “正在監理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5.5“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應說明投標人敗訴的監理合同的相關情況,并附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決、裁決等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5.6“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應填報滿足本章第 1.4.1 項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的相關信息。“主要人員簡歷表”中總監理工程師應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和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管理過的項目業績須附合同協議書復印件;其他主要人員應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有關證書和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3.5.7 “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表”應填報滿足本章第 1.4.1 項規定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
3.5.8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本章第 3.5.1 項至第 3.5.7 項規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3.6.1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允許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否則其投標將被否決。
3.6.2允許投標人遞交備選投標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優于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投標方案的,招標人可以接受該備選投標方案。
3.6.3 投標人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報價,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一個報價,但同時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方案的,視為提供備選方案。
3.7.1 投標文件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投標函附錄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比招標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標人的承諾。
3.7.2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有關監理服務期限、投標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標范圍等實質性內容作出響應。
3.7.3(A)(1)投標文件應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投標函、投標函附錄及對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單位章。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應符合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標文件應盡量避免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改動之處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單位章。
(2)投標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的字樣。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要求提供電子版文件。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電子版文件和紙質正本文件不一致時,以紙質正本文件為準。
(3)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并編制目錄,投標文件需分冊裝訂的,具體分冊裝訂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
3.7.3(B)投標文件全部采用電子文檔,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文件所附證書證件均為原件掃描件,并采用單位和個人數字證書,按招標文件要求在相應位置加蓋電子印章。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電子印章的,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或加蓋電子印章的,應附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簽字或蓋章的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1 (A)投標文件應密封包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加蓋投標人單位章或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4.1.1 (B)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加密投標文件,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2 投標文件封套上應寫明的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項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4.2.1投標人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4.2.2(A)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2.2 (B)投標人通過下載招標文件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電子投標文件。
4.2.3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不予退還。
4.2.4(A)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向投標人出具簽收憑證。
4.2.4(B)投標人完成電子投標文件上傳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即時向投標人發出遞交回執通知。遞交時間以遞交回執通知載明的傳輸完成時間為準。
4.2.5(A)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將予以拒收。
4.3.1在本章第 4.2.1 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
4.3.2(A)投標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投標文件的書面通知應按照本章第3.7.3(A)項的要求簽字或蓋章。招標人收到書面通知后,向投標人出具簽收憑證。
4.3.2(B)投標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投標文件的通知,應按照本章第3.7.3(B)項的要求加蓋電子印章。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通知后,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
4.3.3 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在該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后同其他非中標單位保證金同時退還。
4.3.4 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投標文件應按照本章第 3 條、第4條的規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招標人在本章第 4.2.1 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地點公開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
招標人在本章第 4.2.1 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開開標,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準時參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
(1)宣布開標紀律;
(2)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
(3)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等有關人員姓名;
(4)(A)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開標順序當眾開標,公布招標項目名稱、投標人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監理服務期限及其他內容,并記錄在案;
(4)(B)投標人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對已遞交的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密,公布招標項目名稱、投標人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監理服務期限及其他內容,并記錄在案;
(5)(A)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標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5)(B)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標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使用本人的電子印章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6)開標結束。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6.1.1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1.2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6.1.3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招標人有權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6.3.1 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
6.3.2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將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將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提請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確認。
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招標人或招標人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依法確定中標人。
在本章第 3.3 款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7.6.1 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金額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的或者事先經過招標人書面認可的履約保證金格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合同金額的2%。聯合體中標的,其履約保證金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
7.6.2 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項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7.1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7.2 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7.7.3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泄露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8.5.1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8.5.2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投訴的,應當按照投標人須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規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第8.5.1項規定的期限內。
本招標項目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在投標人或其投標文件的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中,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評標辦法前附表中規定的任何一項評審標準的,將否決其投標。 | |||
1 | 評標方法 | 中標候選人排序方法 | 綜合評分、投標報價、監理大綱得分均相等時,由評標委員會抽簽決定名次 |
2.1.1 | 形式評審 標準 | 投標人名稱 | 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一致 |
投標函簽字蓋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單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應符合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 | ||
投標文件格式 | 投標函符合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 | ||
備選投標方案 | 除招標文件明確允許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不得提交備選投標方案 | ||
報價唯一 |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 (1)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 (2)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價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大小寫、正副本不一致除外)的; (3)未提供投標函或投標函無報價的; (4)投標函報價與監理報酬清單的總價不一致的。 | ||
2.1.2 | 資格評審 標準 | 營業執照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5.1 項規定,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
資質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 1.4.1 項規定 | ||
總監理工程師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 1.4.1 項規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 1.4.1 項規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標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 ||
2.1.3 | 響應性評 審標準 | 投標報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2 款規定(以投標函報價為準) |
投標內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1 項規定 | ||
監理服務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2 項規定 | ||
質量標準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3 項規定 | ||
投標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3.1 項規定 |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4.1 項規定 | ||
權利義務 | /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 100 分) | 監理大綱部分:20分 投標函部分:80分 |
2.2.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1、評標基準價計算范圍:通過初步審查的所有投標報價。 2、評標基準價計算如下: 評標基準價=本項目最高投標限價×(1-1%×X-0.1%×Y);評標基準價保留至元,元后四舍五入。 X、Y為調整系數;X值在商務標開標會議上從5、6、7、8、9五個數中隨機抽取,以抽中值為準;Y值在商務標開標會議上從0~9(整數)十個數數字中抽取,以抽取值為準。 注:評標基準價由評標委員會依據上述方法計算,除計算差錯外,確認后的評標基準價在本次招標期間保持不變。 計算差錯,僅限于以下兩種情況:(1)純算術性四則運算差錯;(2)未按約定的計算方法,多計或者少計投標人報價的。由于評標差錯,導致否決投標錯誤、重新評標糾正等其他情況,不屬于計算差錯。 |
2.2.3 |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 保留小數點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偏差率) | 評分標準 | ||||
2.2.4 (1) | 資信業績評分標準 | / | / | |||
2.2.4 (2) | 監理大綱評分標準 | 監理大綱內容 | 分值 | 優 | 良 | 中 |
質量、進度、投資目標控制及手段 | 4 | 4.0-2.8 | 2.8-1.6 | 1.6-0 | ||
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及手段 | 5 | 5.0-4.0 | 4.0-3.0 | 3.0-0 | ||
結合本項目為特殊作業環境的監理特點,針對該特點采取的監理措施及合理化意見 | 6 | 6.0-4.8 | 4.8-3.6 | 3.6-0 | ||
與發包人、其他建設參與方的配合,協調管理的措施 | 4 | 4.0-2.8 | 2.8-1.6 | 1.6-0 | ||
投標人近三年(2019年1月1日以來)完成單個工程費用≥500萬類似項目(如:市政排水管網)監理業績的得1分,業績證明材料詳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2款規定。 | ||||||
2.2.4 (3) | 投標報價 評分標準 | 偏差率 | 投標報價得分計算公式 | |||
偏差率=0 | 投標報價得分=80 | |||||
偏差率>0 | 投標報價得分=80-偏差率×100×1 | |||||
偏差率<0 | 投標報價得分=80+偏差率×100×0.5 | |||||
2.2.4 (4) | 其他因素 評分標準 | / | / |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以監理大綱得分高的優先;如果監理大綱得分也相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的規定確定中標候選人順序。
2.1.1 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1 分值構成
(1)資信業績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監理大綱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投標報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1)資信業績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監理大綱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1.1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 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3.1.2 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或者對招標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偏差范圍或最高項數;
(2)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3.1.3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及其他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要求投標人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并要求投標人書面澄清確認。投標人拒不澄清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資信業績部分計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監理大綱部分計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投標報價計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部分計算出得分 D。
3.2.2 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綜合得分=A+B+C+D。
3.2.4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3.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3.3.2 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且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并構成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3.3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4.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本項目使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合同專用條件;
(4)合同通用條件;
(5)招標文件及補遺書;
(6)監理投標文件;
(7)監理組織、技術要求;
(8)現場監理人員名單及資歷;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注冊號:_____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監理服務期: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缺陷責任期從本項目所有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本項目所有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算,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為24個月。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監理人 份。
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略)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2解釋
1.2.2監理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
2. 監理人義務
2.1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監理的范圍包括:
本項目規劃范圍、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建設內容的施工及保修階段的監理,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協調管理;檢查和記錄工程質量缺陷,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審核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并驗收,審核修復費用。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除通用條件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一、一般工作內容:
(1)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組織圖紙預會審,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6)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7)設置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并報委托人。每日填寫、編報監理日志、監理月報、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總結。
(8)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按規定組卷形成監理檔案,并向有關單位、部門移交。
二、質量控制工作內容:
(1)踏勘施工現場,熟悉現場環境,了解地質條件和地下障礙物的情況,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2)配合委托人辦理、收集、整理工程開工準備資料,包括:①施工圖設計文件;②地質勘察報告;③施工圖審查文件;④規劃許可證;⑤施工許可證;⑥工程周邊管線分布資料;⑦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⑧施工合同;⑨其他相關資料。
(3)審查施工承包人現場質量管理體系,包括:①現場質量管理機構設置,職責與分工的情況是否與合同約定及主管部門要求相符;②質量管理制度、保證體系建立情況;③專職質量檢查人員的配備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情況。
(4)審核施工分包人資格,審核內容包括:①營業執照、資質證書;②安全生產許可證;③類似工程項目業績;④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⑤財務狀況、固定資產;⑥技術力量和機械設備;⑦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及保護措施,包括:①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②測量設備的檢定證書;③控制樁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④檢查相應控制點的保護措施。
(6)核查檢測機構,核查的內容有:①檢測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檢測范圍;②法定計量部門對檢測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③與檢測內容相關的管理制度;④負責本工程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⑤本工程的檢測項目、檢測計劃和要求。
(7)對進場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①型號、規格、出廠年限應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②計量設備的定期檢定證明;③定期維修保養記錄;④整機或關鍵部件檢驗檢測合格的有效期。
(8)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9)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并及時記錄旁站情況。
(10)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基本內容包括:①按圖紙、規范、標準和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②材料、設備、構配件使用情況;③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④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⑤施工環境。監理人員發現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的,應及時做出處置。
(11)對施工承包人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分部工程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驗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12)監理人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記錄,并簽發監理通知單,責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畢后,應根據施工承包人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單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
(13)及時提交有關質量問題、事故的書面報告,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完畢后,將完整的質量問題、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1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15)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三、造價控制工作內容:
(1)負責工程計量工作,原則上每月計量一次。特殊項目或不可預見事件引起工程量的變化,應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計量,計量方法應協商確定。
(2)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委托人審批,根據委托人的審批意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3)及時記錄、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造價控制提供依據。監理人在簽認工程聯系單時應寫明事件發生的時間、部位、原因和影響的工程量。
(4)根據合同約定,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準確性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合同約定,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并報委托人,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工程款支付證書。
四、進度控制工作內容:
(1)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度、月度或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審核的基本內容包括:①與施工合同中工期約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項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動用和配套動用的要求;④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的符合性;⑤各專業進度計劃的協調性;⑥施工順序滿足施工工藝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員、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等資源供應計劃滿足進度計劃需要;⑧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2)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如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應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調整措施;必要時召開有關責任方參加的專題會議,確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報送委托人。
(3)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工程進度實施情況、采取的進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關建議以及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風險。當工期嚴重滯后時,應向委托人提交專題報告。
五、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1)對涉及施工安全的專項方案、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承包人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情況;應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據專家論證報告修改完善,經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報監理人審查。
(3)檢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崗位證書及特種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等。
(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與分包人簽訂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檢查分包人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對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報審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后,方可進行安裝或拆卸。對起重機械設備基礎進行驗收;在安拆、加節作業過程中,應實施旁站,并填寫旁站記錄;安裝、加節作業完成后,按相關要求進行資料核查,參加施工承包人組織的驗收,并在建筑起重機械驗收記錄上簽署意見;監督施工項目部在建筑起重機械驗收合格30天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使用登記牌。
(6)核查施工承包人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7)對鋼管、扣件、安全網等進行檢查,當發現材料不合格時,應立即指令施工項目部將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現場。
(8)在施工承包人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模板支撐體系、自升式模板體系、落地式腳手架、懸挑腳手架、工具式腳手架、臨時用電和基坑支護等重要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或驗收。
(9)依據專項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進行檢查,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承包人按專項方案實施。
(10)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通知單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承包人進一步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應及時報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11)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簽發工程暫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護現場,搶救人員,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發展擴大,同時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參與、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應按照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檢查施工承包人落實情況,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復工報審表,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1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及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支付申請,并簽署意見。
六、 合同管理的工作內容:
(1)按委托人授權處理工程變更,包括:①對委托人要求的工程變更提出評估意見,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會簽后的工程變更單組織施工;②組織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③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方法或價款;④當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變更費用達成一致時,提出暫定價格作為臨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最終結算時以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達成的協議為依據;⑤將已批準的工程變更內容及時在圖紙中進行登記和標識。
(2)按委托人授權處理費用索賠,包括:①對可能導致索賠的原因有充分的預測和防范;②通過合同管理防止索賠事件的發生;③對已發生的索賠事件及時采取措施,以降低影響及損失;④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工程費用索賠的原始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依據;⑤主持索賠的處理,審核索賠報告,提出監理意見。
(3)按委托人授權處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誤,包括:①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并通報委托人;②延期事件結束后,簽署最終延期報審表,并報委托人;③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工期延誤。
(4)調解施工合同爭議。在施工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按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5)按施工合同約定與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協商確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七、工程保修階段相關服務的工作內容:
(1)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頻率定期回訪。
(2)對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復,并監督實施,合格后予以簽認。
(3)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修復工程費用,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
2.2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監理依據包括:
①國家、溫州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
②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設合同及監理合同;
③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報建書及批準文件,施工圖紙和其它有關文件
④工程總承包的招投標文件及相關記錄;
⑤現行的工程建設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79號);
⑧其它有關的文件及要求。
2.2.2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總監以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按投標時確定的人員名單到位,不得隨意更換。否則將視為合同違約,委托人有權沒收相應的履約保證金,解除合同并向監理人提出索賠。因配套工程施工需要相應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的,在總人數不變的情況下,經委托人要求或同意,監理單位應當合理調配。
2.4履行職責
2.4.3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工程變更、設計變更、工期及費用索賠、影響工程造價的簽證及任何付款憑證等必須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 (或)金額 / 萬元計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指令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需經發包人同意后方可下達指令。
2.5 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 (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①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7天內報送建設單位。
②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工程,以及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③項目監理機構每月30日前向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分析總結報告。
④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委托人。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設施的所有權: / 。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完成或監理合同終止時,監理人應在天內提交歸還委托人提供的設備、設施,歸還的方式和時間為: /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20%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涉及的外幣幣種為: / ,比例為: / ,匯率為: / 。
5.3 支付酬金
支付次數 | 支付時間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額(萬元) |
首付款 | 合同簽訂后15天內 | 預付給監理人監理費合同價的10%, | |
中間付款 | 開工后,施工單位完成工程量的50% | 支付監理費合同價的30%; | |
竣工 | 項目竣工驗收后 | 支付監理費合同價的30%; | |
項目經第三方結算審核后15天內 | 支付至監理費合同價的98.5% | ||
最后付款 | 工程缺陷責任期兩年滿后15天內 | 付清監理費余款 | |
注: | 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 | 退還履約擔保(不計息) |
注:本工程監理費合同價為固定總價,今后均不再調整;政策處理、疫情防控等原因導致施工無法進場,使施工工期延誤導致監理服務期延長所產生的費用,今后不予補償。
①監理費率的計算:本項目不適用。
②監理費結算價=簽約合同價。
6.監理合同生效、交更與終止
6.1 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條件: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施工現場監理服務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委托人不再支付增加費用,投標人自行考慮風險,綜合考慮在投標報價中,該項內容今后不予調整。
6.2.4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履行中的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監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前準備工作的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委托人不再支付增加費用,投標人自行考慮風險,綜合考慮在投標報價中,該項內容今后不予調整。
6.2.5 委托人同意,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委托人不再支付增加費用,投標人自行考慮風險,綜合考慮在投標報價中,該項內容今后不予調整。
6.2.6 因工程規?;蚍秶淖兓瘜е抡9ぷ鳒p少時,按減少工作內容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爭議解決
7.2 調解
監理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溫州造價管理處合同辦 (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監理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8. 其他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按委托人具體要求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有關監理資料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8.8 著作權
監理人在監理合同履行期間及監理合同終止后兩年響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無 。
9.補充條款
9.1監理人員的調換及相關要求:
9.1.1 監理人應按承諾派遣監理人員進駐現場;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監理人不得隨意更換總監、專監等主要監理人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認為現場監理人員數量不滿足施工監理要求的,監理人應按業主要求另行增加現場監理人員,監理費用不予增加。
9.1.2 以下情況為正常調換:①被替換人升(留)學、出國(境)定居、死亡,或年齡影響其監理職責的正常履行的;②不可預見因素直接或間接導致被替換人的確不能繼續留任的;③委托人認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9.1.3以下情況為非正常調換: ①被替換人擅自離崗或監理人擅自調離的;②因工作失職,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③因發生吃拿卡要等廉潔問題被清退的;④因工作不稱職等原因被行業主管部門、建設行政監督部門或委托人書面要求調換的;⑤委托人認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9.1.4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視為監理人違約:①屬非正常調換;②屬正常調換,但未按合同規定程序和要求報委托人審查批準,或替換人的監理資格、技術職稱等條件低于被替換人資格條件要求。若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1人處以3萬元違約金,更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每更換1人處以2萬元違約金,更換監理員每更換1人處以1萬元違約金。監理日志未按要求每日上報,按每日500元進行處罰。
9.1.5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不應視為監理人違約,不予處罰:①屬正常調換;②有關材料齊全(因人事變動提出的人員調換應附任職證明,因健康原因不適于再擔任監理工作而提出的人員調換應附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③按9.1.6的要求提交監理人員調換申請,報委托人審查并獲得批準(委托人超過14天未予審批的,視為默認)。
9.1.6 若監理人要求調換主要監理人員,必須提前14天向委托人提供相關材料和繳納違約金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批準以后,才能派替換的監理人員進場。
9.2 監理辦基本設施要求:監理人應自行安排監理辦的基本設施,應按有關要求進行監理辦標準化建設,其生活、辦公必需的辦公、生活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各種測量儀器、均由監理人自備,其費用計入監理服務費報價。
9.3監理人員進場及到位率要求
9.3.1到位率要求:①本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為 ,總監理工程師月到位率須保證達到80%或以上,其它監理人員的月到位率須保證達到90%或以上(其他監理人員的到位按照工程進度進場,以委托人指令為準);②若合同執行期間,總監理工程師到位率未達到80%或以上;其它監理人員的到位率未達到90%或以上要求,除違約金外,委托人有權提出更換監理人員,或者直接終止監理合同。項目總監及其他監理機構人員到位率以考勤管理為準
9.3.2總監的到位率為每月實際日歷天數的80% 以上,每少一天支付違約金1000元;其余項目監理人員到位率為每月實際日歷天數的 90% 以上,每人每少一天支付違約金600元。
質量保修期的監理人員到位率將由發包人根據竣工時的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每人每少一天支付違約金500元。
項目總監及其他監理機構人員到位率考核以釘釘考勤及現場手簽為準,考勤有效時間為早晨6時至晚上8時之間。每天上下班兩次考勤的時間間隔在8小時及以上的計一天,小于8小時或考勤只有一次的計半天。
9.4總監以及主要監理人員,出現下列情況,委托人有權沒收相應的履約保證金。處罰的方法:按發生的累計次數計算,發現第一次處以違約金2萬元,發現第二次處以違約金5萬元,發現第三次委托人有權拒付合同費且有權終止合同。
①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級,提高造價;
②將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構配件按合格簽字;
③向施工單位介紹材料、構配件,分包商從中得利的;
④施工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違反了強制性條文未發監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⑤不按規定見證取樣,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實體;
⑥驗收不認真雖未造成事故但質量把關不嚴;
⑦不按規定旁站,或未及時發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
⑧承包商作假資料,代簽字,制止不力并予簽認的;
⑨承包商未按設計要求施工、偷工減料,監理單位未發現和報告;
⑩節假日或夜間施工監理部未配合的,總監未巡視和專監未從嚴把關。
9.5質量保修期監理人員安排將由委托人根據交工時的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不論總監理工程師是否駐留,當因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時,監理人必須滿足委托人的要求。
9.6簽訂合同前,監理方在提供人員名單時,還需提供常駐現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料員、安全管理人員各一名。監理方提供合同價2%的履約擔保,若監理方在監理期間的相應履約保證金不足時,委托人將從當期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以填補足履約保證金不足。
9.7本項目可能發生夜間施工,監理人應無條件給予配合,費用已包含在監理費報價中。
9.8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對于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量、設計變更和工程結算資料必須進行復核,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涉及的工程價款必須由監理單位的專業造價人員進行審核確認。工程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由監理單位的專業造價人員進行初審并出具書面意見。項目實施分階段材料動態管理時監理人需對分階段的起始時間進行確認簽證。
9.9本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2年,以施工單位與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修協議為準. 缺陷責任期間,監理人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并對其原因進行調查分析確定責任歸屬,對施工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后予以確認,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憑證,并報委托人。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項目概況
見招標公告及隨招標文件提供的圖紙等資料。
2. 監理范圍及內容
見招標公告及合同條款。
3. 監理依據
見合同條款。
4. 監理人員和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要求
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見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等條款要求。其他主要監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崗位專監1人、市政崗位監理員1人、要求擬派1名造價工程師并按需進場配合。
中標人在中標后合同簽訂前應辦理好專業崗位人員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登記手續。
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要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監理人自行配備。
國家、行業、項目所在地規范、標準、規程等除合同條款約定外由監理人自行收集。
符合國家、行業、項目所在地規范、標準、規程要求。
(一)委托人提供的設備、設施
1. 委托人提供的辦公房屋及冷暖設施:無。
2.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清單:無。
3. 委托人提供的設施清單:無。
(二)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1. 施工場地及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簽訂合同后提供。
2. 定位放線的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簽訂合同后提供。
3. 委托人取得的有關審批、核準和備案材料:簽訂合同后提供。
4. 勘察文件、設計文件等資料:簽訂合同后提供。
5. 技術標準、規范:簽訂合同后提供。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簽訂合同后提供。
7. 其他資料:簽訂合同后提供。
(三)委托人財產使用要求及退還要求
1. 委托人財產使用要求:不得損壞委托人提供的設備、設施,不得損壞或丟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資料。
2. 委托人財產退還要求:合同完成時按清單退還。
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條件:監理人自備。
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條件:監理人自備。
1. 監理人自備的工作手冊:本項目必備的規范標準、圖集等。
2. 監理人自備的辦公設備:電腦、軟件、投影、打印機、復印機、照相機及其他需要的辦公設備等。
3. 監理人自備的交通工具:出行車輛。
4. 監理人自備的現場辦公設施:辦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監理人自備的安全設施:安全帽、安全鞋、手電筒等。
6. 監理人自備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工具:根據項目需要自備。
7. 監理人自備的試驗用房、樣品用房:根據項目需要自備。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無。
(項目名稱)監理招標項目
投 標 文 件
投標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一、投標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無委托代理人的情況)
二、授權委托書(適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況)
三、資格審查資料
四、監理大綱
五、其他資料
(招標人名稱) :
1. 我方已仔細研究了 (項目名稱) 監理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的全部容,愿意以人民幣(大寫) (¥ )的投標總報價 ,監理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缺陷責任期滿,按合同約定完成監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監理報酬清單;
……
投標文件的上述組成部分如存在內容不一致的,以投標函為準。
3.我方承諾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不撤銷投標文件。
4.如我方中標,我方承諾:
(1)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
(2)在簽訂合同時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條件;
(3)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4)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5.我方在此聲明,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和準確,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3 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6. (其他補充說明) 。
投 標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投標人名稱: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注:本身份證明需由投標人加蓋單位公章。
投標人: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 (姓名)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確認、遞交、撤回、修改 (項目名稱)監理招標項目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委托期限: 。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注:本授權委托書需由投標人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簽字。
投 標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況表
投標人名稱 | ||||||||
注冊地址 | 郵政編碼 | |||||||
聯系方式 | 聯系人 | 電 話 | ||||||
傳 真 | 網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術職稱 | 電話 | |||||
技術負責人 | 姓名 | 技術職稱 | 電話 | |||||
企業監理資質證書 | 類型: 等級: 證書號: | |||||||
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如有) |
類型: 等級: 證書號: | |||||||
營業執照號 | 員工總人數: | |||||||
注冊資本 |
其 中 | 高級職稱人員 | ||||||
成立日期 | 中級職稱人員 | |||||||
基本賬戶開戶銀行 | 技術人員數量 | |||||||
基本賬戶銀行賬號 | 各類注冊人員 | |||||||
經營范圍 | ||||||||
投標人關聯企業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 ||||||||
備注 |
注: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第 3.5.1 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境內投標人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還應附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二)近年財務狀況表
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第 3.5.2 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
項目名稱 | |
項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稱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電話 | |
合同價格 | |
監理服務期限 | |
監理內容 | |
總監理工程師 | |
項目描述 | |
備注 |
注: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第 3.5.3 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
(四)正在監理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
項目名稱 | |
項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稱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電話 | |
簽約合同價 | |
監理服務期限 | |
監理內容 | |
總監理工程師 | |
項目描述 | |
備注 |
注: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第 3.5.4 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
(五)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
注: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第 3.5.5 項的要求附相關證明材料。
(六)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
序號 | 本項目任職 | 姓名 | 職 稱 | 專 業 | 執業或職業資格證明 | 備注 | ||
證書名稱 | 級別 | 證號 | ||||||
(七)主要人員簡歷表
姓 名 | 年齡 | 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 證書)名稱 | ||||||
職 稱 | 學歷 | 擬在本項目任職 | ||||||
工作年限 | 從事監理工作年限 | |||||||
畢業學校 | 年畢業于 學校 專業 | |||||||
主要工作經歷 | ||||||||
時 間 | 參加過的類似項目 | 擔任職務 | 委托人及聯系電話 | |||||
注:投標人應根據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 3.5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
(八)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表
序號 | 儀器設備 名稱 | 型號 規格 | 數量 | 國別 產地 | 制造 年份 | 用途 | 備注 |
監理大綱由投標人根據監理大綱評分標準所列評分因素自行編制,建議不超過30頁,業績證明材料附后。